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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6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李林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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