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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6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李林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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