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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5号(2)

白银粮库答辩称:1、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认定禾汇公司拖欠货款269万元,水电站作为保证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确凿,水电站无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水电站如果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该在一审答辩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视为对案件管辖权没有异议。水电站在二审期间提出地域管辖异议,依法不应支持。3、本案当事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只是对此前经济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不涉及双方债权债务如何形成以及债权债务形成的法律性质。至于债权债务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与本案无关。况且,水电站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表明答辩人与禾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具有融资性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禾汇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陈述称:1、一审判决认定欠款数额无误,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今后将加大还款力度。2、水电站所述欠款来源属实,禾汇公司与白银储备库及神农公司之间债务确系融资性质,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水电站出示证据均由禾汇公司提供,因此前水电站并未查阅或提出此方面要求。其中有两份合同未盖白银储备库公章,系当时白银储备库在白银拟好合同带到兰州,禾汇公司盖章后,白银储备库回去后最后完成盖章。禾汇公司未能及时要回完整合同,白银粮库应有全部原件。3、水电站担保时并未告知其欠款真实性质,但禾汇公司并未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本院二审除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2005年11月11日,白银储备库(甲方)与禾汇公司(乙方)签订《菜籽收购加工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乙方收购资金300万元,用于乙方收购菜籽加工菜粕。资金使用期限从2005年11月20日至2006年5月20日”。该协议仅由禾汇公司签字盖章。2、2006年6月7日,白银储备库(甲方)与禾汇公司(乙方)签订《菜籽收购加工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合同已到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乙方在原合同中未履行完的有关劳务费、利息的支付的部分须在七月十五日前全部履行完成,并于七月底前汇同甲方清算结束。二、乙方归还甲方壹佰万元,其余贰佰万元由乙方继续使用,使用期限从二00六年六月五日至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库存担保及其它相关方面的配合。三、劳务费、利息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金按乙方实际收购加工的菜粕的平均价来计算数量,菜粕指导价为1100元/吨,收购数量1818吨,每吨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费40元,共计72720元(大写:柒万贰仟柒贰拾元整)。甲方不承担购、存、调、销、出库各环节的一切费用,资金使用利息从货款到帐,按现行农发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由乙方承担,每月20日之前乙方预付甲方利息,月清月结,甲方根据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同乙方统算利息及劳务费”。该协议上双方均签字盖章。3、2006年12月,白银储备库(甲方)与禾汇公司(乙方)签订《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约定:“双方于二00六年六月七日签订的菜籽收购加工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已到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允许乙方继续使用尚未归还的200万元,原抵押、担保诸事项仍有效”。该协议仅由禾汇公司签字盖章。4、2006年11月6日,神农公司与禾汇公司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神农公司供禾汇公司玉米1000吨,单价1480元,2007年3月31日前提清。5、2006年12月15日,禾汇公司向神农公司账户电汇10万元。2006年12月20日,神农公司向禾汇公司电汇30万元;12月29日电汇20万元;2007年1月4日电汇10万元;1月11日电汇20万元;1月12日电汇2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水电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二审期间,水电站出示了白银储备库与禾汇公司于2005年11月11日、2006年6月7日、2006年12月、2007年6月7日签订的四份协议以证明白银储备库与禾汇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为企业间借贷。庭审质证时白银粮库对其中由双方签字盖章的2006年6月7日、2007年6月7日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为向禾汇公司提供资金仅是一种合作方式,双方之间为合作经营关系。考量白银粮库认可的这两份证据,在2006年6月7日白银储备库(甲方)与禾汇公司(乙方)签订的《菜籽收购加工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首部明确写明:“甲、乙双方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合同已到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2007年6月7日白银储备库与禾汇公司签订的《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补充协议首部亦明确写明:“双方于2006年12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06044的《菜粕资金使用及销售协议》已于2007年6月5日到期……”。由于四份协议中约定内容的连续性和承继性,据此可以认定:2005年11月11日、2006年12月协议虽仅由禾汇公司签字盖章,但亦属白银储备库与禾汇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白银储备库与禾汇公司缔结的协议内容均体现出由白银储备库提供资金给禾汇公司使用,禾汇公司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劳务费,而对白银储备库如何具体经营管理、如何承担经营风险则并无约定。故白银粮库关于双方系合作经营的辩称不能成立,应为企业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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