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12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良田,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峪关市丰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嘉峪关市启嘉工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良田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丰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嘉峪关市启嘉工贸有限公司采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8)嘉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良田、嘉峪关市丰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均提出上诉。我院审理后,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甘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期间,追加嘉峪关市启嘉工贸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嘉法民二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马良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8日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良田,嘉峪关市丰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立及委托代理人朱金兆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嘉峪关市启嘉工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第三人嘉峪关市启嘉工贸公司在原审法院重审本案期间,已经被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确定诉讼主体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 周 海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