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12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秦华,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莉,女,1967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忠学,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红丽,女,1967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王秦华因与被上诉人陈莉莉、原审被告韩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秦华,被上诉人陈莉莉的委托代理人沈忠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韩红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莉莉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欲证实王秦华向其借款,并于2008年12月16日给陈莉莉出具50000元借条一张,王秦华对此予以认可。但王秦华抗辩从2007年开始陆续给陈莉莉偿还借款,现已经将陈莉莉的借款还清。为证实其抗辩,王秦华向法庭提交十五张收条,共计23000元,其中2010年4月9日王秦华的妻子韩红丽替王秦华给陈莉莉偿还最后一笔10000元借款时,陈莉莉给韩红丽出具收条一张,其中记载“今收到韩红丽还现金10000(壹万元整)之前所有欠条作废”。对王秦华提交证据,陈莉莉认为属实,但对十五张收条中2007年8月2日和9月17日的两张1000元的收条不认可,认为这两张是在王秦华出具借条的时间以前。并且对10000元的收条中所说的“所有欠条作废”中的“欠条”是指陈莉莉与韩红丽之间的所有欠条,并非是指与王秦华之间的借条。

原审法院另查明,王秦华与韩红丽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莉莉与王秦华之间的借款事实属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秦华提交的收条中2007年的8月2日和9月17日的两张收条共计2000元,是在王秦华出具借条之前出具的,对这两张收条,不予认可。王秦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欲证实其已将陈莉莉的借款还清,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王秦华给陈莉莉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不能证实王秦华已将陈莉莉的借款全部还清。因此,对王秦华的抗辩,不予支持。王秦华应当偿还陈莉莉剩余借款29000元。陈莉莉主张的利息,由于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韩红丽对王秦华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王秦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陈莉莉借款29000元;2、韩红丽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王秦华、韩红丽承担。

王秦华上诉称:1、上诉人曾借过被上诉人的钱,前后出具过三张条子,但是到20lO年4月9日全部还清,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陈莉莉出具的收条证明,韩红丽的还款行为代表了上诉人的行为,韩红丽单方面与陈莉莉从未发生过借款行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判决由上诉人再次承担还款义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上诉人与韩红丽早在2008年7月份已协议离婚,债权债务关系已处理完毕。上诉人的个人行为,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与韩红丽无关。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陈莉莉答辩称:2008年12月16目,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写下欠条,承认借答辩人50000元,并承诺2009年元月份开始每月还款。此后,被答辩人陆续偿还借款,答辩人自认及法庭查明的还款数额共计21000元。被答辩人主张其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但并没有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被答辩人与韩红丽系夫妻关系,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答辩人对其与韩红丽已经协议离婚的事实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现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目的是企图帮助韩红丽逃避还款义务。另外,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写给韩红丽的收条,能够证明韩红丽代表被答辩人还款,这与被答辩人已经与韩红丽“离婚”、韩红丽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的主张存在矛盾,同时也说明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系虚假陈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秦华与韩红丽于2011年5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王秦华与韩红丽在本案二审庭审前系夫妻关系,对本案王秦华所负债务,韩红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韩红丽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原审判决。故王秦华关于韩红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审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