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0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王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9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市万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达平安,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平凉市万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凉国资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伟、万国公司委托代理人达平安,平凉国资委委托代理人王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日,原平凉地区佳云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伟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由王伟租赁佳云公司位于平凉市新民中路8号,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的场地一处,用于王伟的等人修建“平凉友谊综合批发商场”项目,租金每平方米每月1.80元,租期8年,自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算,合同终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投资总造价70万元的10%一次性返还给承租方。合同签订后,王伟等人在该场地修建商场,2000年9月30日开业,2000年10月25日成立了万国公司,在该场地从事商场租赁及家具销售业务。2002年9月16日,佳云公司与万国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对原合同场地范围及部分租位的租金做了补充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佳云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2005年3月21日,其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平凉市经委划入平凉市友谊革制品总厂。2005年12月27日,平凉市友谊革制品总厂破产,其资产于2006年10月26日被平凉市国资委收储,收储价款247.2万元,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原友谊制革厂占地及厂区建筑物归平凉市国资委所有。主体变更期间,合同正常履行,2006年9月份,经双方协商,原告占用被告租赁场地15平方米,改装为商场门卫房,对场地费未约定。另依合同约定,被告在2008年9月30日租期届满后,告知合同到期将收回租赁物,要求其按期搬迁。但被告至今未予搬迁,双方多次交涉无果,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010年4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清真北大寺与平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本案土地使用权,但因被告占有该土地,致土地未实际移交。
原审法院认为,2000年4月1日,原平凉地区佳云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伟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2002年9月16日佳云公司与万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二被告均为租赁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合同已于2008年9月30日到期,被告也依合同约定无偿使用满一年。合同期间届满前,原告平凉市国资委书面通知被告搬迁,双方再未续签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就被告应当返还场地的主张成立。被告辩称合同期满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占用场地并不违约的说法无事实依据,也与原告书面通知搬迁的事实相矛盾,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满后场地占用费的主张,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成立。关于占用费,依据该条规定,应当以实际损失即现行市场租金计算为宜,在被告不同意对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的前提下,该院综合双方主张,对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期间的租赁费用应仍按原合同约定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伟认为拍卖程序违法,反诉要求确认原告与清真北大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并确认被告王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反诉请求,因出让主体为平凉市国土资源局,而并非本案原告,本院不予审查。出让行为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后,与租赁合同无关,该请求不符合反诉的基本要件,同时,被告因租赁期间届满而不具有承租人身份,因而也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反诉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要求原告支付其接电、立户花费56800元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予认可,该院不予支持。要求原告支付五年的门房占用费18000元,因2008年9月30日租赁合同已到期,对未到期部分予以支持。对租金价格,支付未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院在双方主张的价格相同的范围内予以确定,即每平方米每月18元计算,自2006年9月计算至2008年9月合同期满止,共计6480元。关于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投资款70000元的请求,为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也不持异议,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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