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151号(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健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