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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51号(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健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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