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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51号(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健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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