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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65号(2)

上诉人柳整发配电厂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及运费112786.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3869元,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理应依法撤销。(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直接证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112786.12元。同时,其提供的所有证据并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证据中,却是上诉人在2009年9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会上出示的业务往来账目,该业务往来账目只是证明上诉人没有拖欠被上诉人的货款,且多支付了货款46641.83元,是对被上诉人单方行为不认可。但被上诉人断章取义,在自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拿上诉人的业务往来帐作为自己的证据,但该证据恰恰证明上诉人没有拖欠被上诉人的货款。(3)对因运输损坏等原因,上诉人2004年2月23日给被上诉人已退回的三台发电机、一面电控柜,被上诉人的业务员王幸福写一份《收条》,确认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退回T2H-280L4-TH.120KW发电机两台(23380元/台X2台=46760元)、T2H-75KW-TH.75KW发电机一台(17545元/台)、PFG-200KW电控柜一面(6740元/面),退货总金额为71045元,对退货一事,被上诉人只字不提,不冲减货款,故意隐瞒退货事实,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不道德和不诚信的。因此,上述退货理应冲减货款。(4)被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往来账核对函》,是本案重要证据之一,上诉人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所列数据不符,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发票46641.83元未开具。该核对函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货款。(5)一审判决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付运费是明显的违法判决。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中并没有主张给付运费,但一审判决却违法、擅自在判决中判决上诉人给付运费,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司法原则。(6)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利息损失问题,而是约定按合同法处理。即便是上诉人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被上诉人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同时,被上诉人于2008年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9年破产还债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承担自2006年5月至今的债务利息,这说明被上诉人自2006年5月起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但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一直至4年后,即2010年4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兰电破产管理人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1)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是完全正确的。一审庭审中,答辩人所举的被答辩人提供的帐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询证函》等证据已充分证明被答辩人的欠款事实,被答辩人对欠款事实不予承认,却无任何证据反驳。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一方面说自己多支付货款46641.83元,另一方面又说答辩人欠发票46641.83元,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只能说明被答辩人明知欠款事实,就是在逃避还款责任。(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对退货一事只字未提,不冲减货款的说法纯属信口开河。2004年2月答辩人业务人员去被答辩人处催要货款,被答辩人要求退回未售出的电机,答辩人业务人员答应收回电机并直接运至湛江公司就地销售,湛江公司收到电机后付款给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答辩人就已经向法庭认可由湛江公司代被答辩人付款65372元。被答辩人在一审法庭对湛江公司代付款冲减货款一事未提任何异议,却在二审中提出退货问题,又无法解释为什么湛江公司会代其付款的理由。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退回的电机在当地出售给湛江公司,湛江公司付款后,答辩人将此笔回款记为被答辩人所付。被答辩人故意将退货和代付款毫无理由的分开,无非是想混淆视听、掩盖欠款事实,达到欠款不还的目的。以上种种事实进一步表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完全正确。2、答辩人始终积极主张债权,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欠款期间,答辩人一直不间断催要货款,2007年12月31日被答辩人在双方《企业财务往来帐核对函》中认为数据不符,之后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核对帐目,2008年12月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答辩人接管后,于2009年5月4日被答辩人签收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答辩人清偿债务的通知,答辩人始终积极主张债权,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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