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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4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才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滑丽萍,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色种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冠丰公司曾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0)甘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冠丰公司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10)张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波与唐志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伟担任记录。冠丰公司委托代理人滑丽萍、王建平,五色种业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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