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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83号 (4)

被上诉人胡道森答辩称:一 答辩人是浙江村公司的合法股东,诉讼主体适格。工商档案中关于股东身份的记载,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浙江村公司自2001年成立起,公司章程虽经多次修改,工商档案经多次变更,但本案答辩人的股东身份均明确登记在册,而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具有股东身份,纯属无理。二、本案属确认之诉,答辩人之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2006年11月14日股东大会列明股东是钱小挺、张学朝、马生瑞、胡道森、陈景平。以上五名股东是2005年5月14日股东大会经决议产生的,因其召开程序违法,该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股东会决议已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二终字第0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因此,张学朝和马生瑞根本就不具备浙江村公司股东的身份。不是股东的成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根本就不能成立,当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参加股东会会议。答辩人因此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确认之诉,法律依据充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准确的。确认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答辩人于2007年1月4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对2006年11月14日股东会效力提出过质疑,要求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做出处理,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清楚的证明了这一点。诉讼时效应当从2007年5月14日再加上判决生效时间起算。再者,答辩人作为股东,其股东权益被2006年11月14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侵犯是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二终字第092号民事判决书才明确的,在此情形下,答辩人提出诉讼的时效应当自2010年判决之日起算。因此,在本案中,答辩人的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三、涉案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严重侵犯答辩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并签名。但被答辩人所谓的2006年11月14日股东大会决议均不符合相关公司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其一,2006年11月14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没有通知答辩人参加会议,程序不合法,违反了《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其二,若属于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其决议不合法,不仅答辩人在决议和纪要上没有签名,而且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其三,股东会组成人员不合法,非股东人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根本就不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共同意思的表示。被答辩人2006年11月14日形成的决议完全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实质要件,显然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2006年11月14日被答辩人非法的股东会决议(增资注册决议)已被武威市(2007)武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确认为不合法,并已撤销。故一审判决确认2006年11月14日形成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上诉无理,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证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原审原、被告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知,被上诉人是以浙江村公司2006年11月14日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几项决议不成立,没有生效为诉讼理由请求确认该几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而不是在认为上述几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的前提下,主张对既存的上述几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改变其法律关系。

2006年11月14日股东大会列明股东是钱小挺、张学朝、马生瑞、胡道森、陈景平。以上五名股东是2005年5月14日股东大会经决议产生的,因其召开程序违法,该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股东会决议已被我院(2010)甘民二终字第0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2005年5月14日之前列明的股东为钱小挺、陈赛丰、胡道森、陈景平。因此,张学朝和马生瑞不具备浙江村公司股东的身份。不是股东的成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能成立,当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另被上诉人没有参加股东会会议。被上诉人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的法律规定。从原审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2007)武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并扣除法定上诉期限后,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至二原告于2009年9日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两年。

关于本案浙江村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担保和抗辩诉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三款规定,提供担保的前提是针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起的诉讼,而被上诉人请求确认上诉人浙江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符合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针对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提起的诉讼,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提供担保。上诉人浙江村公司要求法院责令被上诉人提供财产担保于法无据。又由于工商档案中关于股东身份的记载,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浙江村公司自2001年成立起,公司章程虽经多次修改,工商档案经多次变更,但被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均明确登记在册,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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