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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8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万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和,旅游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胜林,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胜林,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负责人:杨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金龙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阿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万隆建材有限公司、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上诉人天水金龙实业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天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隆公司、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建和、杨胜林,建行天水分行委托代理张永军、职素芬,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阿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天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39元和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39元。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肖新民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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