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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5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春清,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5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成,敦煌市郭家堡乡梁家堡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稳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善仁,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张吉红,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许春清为与被上诉人烟台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投资公司)、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公司)以及第三人李善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酒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春清,被上诉人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志成,被上诉人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杰、委托代理人赵稳强以及第三人李善仁委托代理人张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酒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春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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