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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娟,女,1958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军,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峪关市雄关宾馆(以下简称雄关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更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娟与上诉人嘉峪关市雄关宾馆、上诉人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娟委托代理人安军、郝春虎,上诉人嘉峪关市雄关宾馆法定代表人王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林,以及上诉人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王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退还给上诉人赵娟;上诉人嘉峪关市雄关宾馆、上诉人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1元,亦退还给二上诉人。









审 判 长 刘 工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肖新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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