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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4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国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萍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

委托代理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亭电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石萍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亭电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胡国锋,被上诉人石萍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甘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1日,石萍梅、华亭电信公司签订电信宾馆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石萍梅租赁华亭电信公司的电信宾馆用于住宿、餐饮、娱乐项目经营;一、华亭电信公司将华亭县电信宾馆西楼第二、三、四层21间(包括二楼独立卫生间),北楼二、三层41间房屋(包括独立卫生间,北二楼金库一间除外),第五层大间(舞厅)及2小间,北楼一层临街登记室及卫生间,北楼一层靠西门店,华亭电信公司免费向石萍梅提供西楼餐厅操作间2间、免费提供停车场(局院靠西的硬化部分)、免费提供北楼五层舞厅及2小间的音响、播放、灯光设备和圈椅、小茶几等低值易耗设施。二、华亭电信公司为石萍梅提供用于宾馆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宾馆业务专用章等经营手续,石萍梅自行办理各种证照变更手续,费用由石萍梅承担;石萍梅经营期间应按时向税务、工商等部门缴纳税金和管理费等。三、租赁期五年,华亭电信公司从2006年9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石萍梅,至2011年10月31日收回,2006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为免费装修期,从2006年11月1日起计收租金。四、年租金17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以后开始计算租金,租金第一年按半年预缴,以后四年按年预缴,石萍梅若不按时缴纳,即视为违约,华亭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给予两个月的免费装修期等优惠条件,故现未到期的北一楼大拇指超市的租用期视同现有宾馆房间,即租用和付费期限均为2006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2007年1月1日实际交付石萍梅使用;石萍梅在经营前必须缴纳风险金20000元,若无其他经济纠纷,合同终止后60日内退还。五、华亭电信公司出租前应对出租房屋的水暖主管道、房屋屋顶及时修缮,保证正常使用,石萍梅负责承租期间的水暖设施修缮。六、水费按表计收、排污费按环保部门核定标准计收,每月缴纳一次;电费按表石萍梅自行向电力部门缴纳;暖气华亭电信公司免费供给,不收取费用;有线电视费石萍梅自行向广电局缴纳;石萍梅负责承担所有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费用;石萍梅的装修方案需经消防等安全职能部门和华亭电信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七、宾馆现有设施的处置:1、客房设施,华亭电信公司将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按现有状态折价出售给石萍梅,其它低值易耗设施登记造册后,无偿交石萍梅使用,合同到期后如数收回;2、舞厅设施,舞厅及2小间的音响、播放、灯光照明设备及圈椅、小茶几、沙发等低值易耗设施,登记造册后无偿交石萍梅使用,合同到期后如数完好收回,若有损坏按同型号同质量先行市场价赔偿;3、石萍梅配置的餐厅包间(雅座)设施(装修部分除外),合同期满后,由石萍梅自行处置;4、原宾馆使用的大、小茶水炉免费提供给石萍梅使用,合同期满后完好交回华亭电信公司;原职工餐厅的相关旧炊具免费提供给石萍梅使用,合同期满后完好交回华亭电信公司,石萍梅新购灶具依华亭电信公司需要按购买价实行一次性转让;原宾馆购买的大炭及其它一次性洗漱用品、卫生清洁用品等其它用品、用具折价出售给石萍梅使用;5、各项材料、设施等移交清单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双方责任:1、华亭电信公司积极支持石萍梅合法经营;2、石萍梅在承租期间,可在不影响楼层外观和房屋结构前提下进行装潢、装修,合同终止后,装修部分不再计核残余价值,石萍梅需将除电器之外的宾馆房间设施无偿移交至华亭电信公司;3、石萍梅对北楼五层舞厅及2小间装修时不得破坏现有装修风格和面貌;4、华亭电信公司免费提供西楼一层餐厅操作间,石萍梅应为华亭电信公司和环保局员工提供日常伙食,价格按每天6元计收,质量等同于市场标准,否则华亭电信公司有权收回操作间;5、石萍梅在承租舞厅从事娱乐业期间,做好安保工作,晚10:30后,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否则华亭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舞厅;6、石萍梅从事餐饮业期间,必须做好区域卫生等;7、石萍梅不准超负荷用电,发生问题自行负责;8、石萍梅在承租期间,必须确保管理责任,出现治安事件造成损失,自行负责等;9、经营中不能假借华亭县电信局名称,不得将华亭电信公司的房屋及附属财产作为贷款抵押,从事经营交往,签订合同,否则引起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石萍梅自行承担;10、石萍梅在经营中“电信宾馆”名称不能变更。九、承租期间,双方不得随意中断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华亭电信公司上级政策相违背必须中断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石萍梅不得私自转让和变相转租,否则华亭电信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石萍梅有优先权,租金随行就市等。十、合同终止:石萍梅有以下行为之一,华亭电信公司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4、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当事人对电信宾馆部分房屋及设施资产办理了移交手续,石萍梅按合同约定缴纳风险保证金20000元及2006年11月1日—2007年4月30日租金85000元。此后,石萍梅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装潢装修,添置了部分宾馆用品、餐厅设施(餐具)等,变更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始经营。因华亭电信公司未按期收回北一楼大拇指超市房屋,致使该房屋未交付石萍梅。2007年11月9日,石萍梅向华亭县地税局申请餐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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