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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7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利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卫杰,女,1978年6月6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卫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称“经核算,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之日,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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