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108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
负责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才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滑丽萍,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种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丰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冠丰公司曾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0)甘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中种公司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10)张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中种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以双方经协商对损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中种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6770元,减半收取38385元,由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