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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 14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 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秀萍,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火鹏飞,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春伟,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火鹏飞,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世山,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秀萍、康春伟与上诉人嘉峪关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二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秀萍、康春伟及委托代理人火鹏飞,嘉峪关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泉、郎世山,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二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 周 海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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