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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俊,男, 1970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菊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学俊为与被上诉人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学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被上诉人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学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工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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