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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1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源丰变性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顺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定西源丰变性淀粉加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定西源丰变性淀粉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顺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定西源丰变性淀粉加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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