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19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

法定代表人:李勤慎,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亮,男,汉族,现年45岁。

委托代理人:马烽,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推广站)与上诉人黄家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临中法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推广站、黄家亮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甘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9月14日以(2010)临中法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推广站、黄家亮双方均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推广站委托代理人董广武,上诉人黄家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笫(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法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和上诉人黄家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