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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申字第46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民申字第4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掖市天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宁卧庄宾馆劳动服务公司。

申请再审人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天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宁卧庄宾馆劳动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梁明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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