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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一终字第0025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民一终字第0025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
上诉人蒋舟敏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立字第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依照《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从嘉峪关市寄交违法犯罪举报材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请求指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举报人是否得到奖励,须经上海市公安局依照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来确定。蒋舟敏依照《通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寄交了“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并未必然在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蒋舟敏以此起诉请求上海市公安局给予奖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审判员 吴利平
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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