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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一终字第0016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一终字第00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如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金东。

上诉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兰铁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的工程项目部与武威铁路畅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所承包的是公路桥梁工程,是因工程结算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本案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2、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武威市,被告住所地在金昌市,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系可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本案诉讼标的为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且涉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对解决争议的诉讼法院亦无明确约定,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审判员 吴利平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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