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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50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5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威三农种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武威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中民终字第3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与农户结账时扣回前期投入款111928元未在投入成本中减除,认定合伙制种亏损205614.40元与事实不不符。2、被申请人将价值263400元的合格种子抵顶70000元无证据证实。3、将申请人的前期垫付款122902元压缩为106064元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称,双方当事人在合伙制种期间支出、收入和亏损计算确实,申请人提出的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制种花费认定不存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与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制种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协议。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将先期投入的111928元与农户结账时扣回应从被申请人的投入资金中扣除的理由。经查,一审根据合伙双方在合伙制种中的总投入和合伙制种生产的种子总价值对合伙的盈余与亏损结算,未涉及种子收购中的收入与支出款项,且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与农户达成的协议中对扣回先期投入的款项具体数额也无表述,故一审法院以合伙投入款项与收入款项计算合伙亏损为205614.40元并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102807.25元的亏损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被申请人将价值263400元的合格种子抵顶70000元无证据证实的申请理由。根据玉米制种协议的约定,收购款由双方及代繁品种的客户公司共同协商解决,根据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人吕述智、何先发、韩志军的证言,在古浪县永丰滩乡东台村河沿组拉运收购种子时,由于未付清种子款,车辆与种子均被农户扣押,经土门法庭调解,由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和何先发共同筹资将种子拉回并抵押给何先发,因合伙双方当事人未积极筹措资金,导致由何先发抵押的种子不能及时赎回并被抵顶70000元,三农种业有限公司虽对以上三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在收购种子过程中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向何先发先借款及用收购种子顶抵借款的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成立。关于将申请人的前期垫付款122902元压缩为106064元不当的申请理由。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以及法庭质证等情况,一、二审对于申请人投入的款项认定是清楚、明确的,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三)、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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