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0)甘民申字第24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民申字第2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掖市天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寅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市千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天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张掖市千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9)张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典当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并非在绝当后不及时实现抵押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双方之间的典当行为已成绝当,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酒业公司是否应当偿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用。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费用应当被认为是典当行的合法收入,也是典当行业的惯例,本案申请人典当公司在给付被申请人酒业公司当金时,已扣除(收取)了当期内的综合费,共计56700元,至于绝当后,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二审法院以申请人典当公司向被申请人酒业公司主张绝当后的综合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作出改判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掖市天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审判员 吴利平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明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