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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01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0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银香。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长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长录。
申请再审人刘银香、温长志因与被申请人温长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银香、温长志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法院未进行法庭辩论调查,审理程序违法;2、二审法院审判人员违法更改温长录的上诉理由及温长志的陈述;3、二审法院以村委会所作虚假证明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温长录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2008年初,因土地流转合同发生争议后,经沙河镇东寨村村委会进行调处,双方口头约定由申请再审人将该土地耕种至2009年12月31日后,由被申请人耕种。此口头协议内容虽未形成书面协议,双方也未签字,但从村委会出具给双方当事人的证明,以及原审法院对温长志、温长录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对2008年3月12日经村委会调处后,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内容的真实。申请再审人虽否认该口头协议的约定,并认为村委会的证明虚假,但不能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而本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的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关于本案二审法院未进行法庭辩论调查,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审查中,经调阅本案二审庭审笔录,法庭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质证,且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两轮辩论发言,不存在未进行法庭辩论调查的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关于二审法院审判人员违法更改温长录的上诉理由及温长志的陈述的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二审判决书所载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审判人员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及其庭审陈述内容概括总结后写明的,不存在违法更改的情形。而载明的有关温长志的陈述,经调阅原审法院2010年4月23日对温长志所做的询问笔录,亦不存在违法更改的情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处适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十)项及第二款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银香、温长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建雄
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
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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