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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中商辖终字第0064号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淮中商辖终字第0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春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
法定代表人韩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淮安市月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头堡村。
法定代表人杜国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杜国红
上诉人葛春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路沥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市月亮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杜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商初字第04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葛春红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春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葛春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大勇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孙亚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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