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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0999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锡民终字第0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A,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A,男。

委托代理人张相,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A,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A,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A、李A、陈A、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长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同被上诉人张A、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达成案外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明

代理审判员 李 杨

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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