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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1122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锡民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仲明锁,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A,女。
委托代理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A、原审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新硕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又以同被上诉人杨A达成案外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明
代理审判员 李 杨
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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