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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1110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锡民终字第1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1,女。

上诉人张1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1月2日上午9:15分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张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华

代理审判员 胡艳丽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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