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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1109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锡民终字第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1,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

委托代理人缪玉明(受张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沂市AAA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1,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BBB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1,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严某1,男。

上诉人项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新沂市AAA家具有限公司、江苏BBB木业有限公司、严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青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项某1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代理审判员 严奇荣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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