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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01037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锡民终字第0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1,男。

委托代理人谈寅卿(受陆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小康(受陆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亦受李某1的一般授权委托),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1(亦受李某3的一般授权委托),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某1,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亦受承某1的一般授权委托),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园通路26号。

委托代理人吴伟洪(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承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1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1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1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陆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代理审判员 严奇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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