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616号(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王某已预交),由甲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无锡市中山路办事处,帐号:630801040005190)
审 判 员 李 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纯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