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
以上证据,均已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丁坤明对被害人陈述及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其用仿真手枪、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内容均认为不是事实,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丁坤明的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仿真手枪,可以证实被告人持仿真手枪、水果刀、塑料扣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及捆绑,并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的相关辩解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411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数额巨大、入户抢劫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坤明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坤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坤明退出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200元,发还被害人刘燕军。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仿真手枪1把及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塑料扣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晓虹
代理审判员 孙 霞
人民陪审员 史兴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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