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昆刑初字第0802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昆刑初字第08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观甲,男,汉族,大学文化,汽车驾驶员。2011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1)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观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观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葛观甲醉酒后驾驶鄂LLW444轿车在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花园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葛观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被告人葛观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观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观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观甲对被指控的醉酒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葛观甲醉酒后驾驶鄂LLW444轿车在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花园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葛观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葛观甲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时间为2010年6月22日,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10020745209。

再查明,被告人葛观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付凯的证言、刑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报告、昆山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处理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表、被告人葛观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葛观甲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观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葛观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观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及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观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 颖



二O一一年十一 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 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