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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昆刑初字第0768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昆刑初字第07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明松,男,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1)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明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明松醉酒后驾驶苏E280MJ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青阳路镒生电子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明松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5mg/100ml。被告人朱明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明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明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明松对被指控的醉酒驾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明松醉酒后驾驶苏E280MJ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青阳路镒生电子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明松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朱明松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20800468996。
再查明,被告人朱明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车牌号码为苏E280MJ小型普通客车1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玉柱、顾建林、徐律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报告、昆山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处理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表、被告人朱明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明松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松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明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明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明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码为苏E280M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 颖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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