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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1011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锡民终字第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储A,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B,男。

委托代理人杨C,男。

原审被告梅D,男。

原审被告吴E,男。

原审被告周F,女。

上诉人储A因与被上诉人杨B、原审被告梅D、吴E、周F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1)北黄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储A以“吴E、周F”的名义与杨B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吴E、周F”同意将惠麓苑*号*室约95m2的房子卖给杨B,杨B愿意以330000元买下,订立合同时先付50000元作为订金,因此房不能上市,只能私下交易等内容。梅D在“中介公司”处签名。签订合同后,杨B向储A支付了80000元订金,储A仍以“吴E”的名义出具了2张收条,其中1张载明收到50000元,另1张载明收到30000元。杨B另向梅D支付了1500元中介费,梅D出具了1张收据,收据的“收款人”栏由梅D签名,未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杨B以所购房屋系农民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要求退房,经过商量,储A退还了杨B50000元,杨B将储A出具的2张收条全部返还给储A销毁。因储A未退还其余30000元订金,杨B与储A产生矛盾,并向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惠龙派出所(以下简称惠龙派出所)报案控告诈骗,惠龙派出所调查时,储A陈述在2009年5月7日,其与杨B在梅D中介的调解下,和杨B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同意将之前杨B付的订金80000元全部退还给他,因当时其手头比较紧,就先退了50000元给杨B,剩下的钱,答应在2010年8月份之前全部还给杨B,并写了一张欠条,可能是2至3万元,并且表示现在(2010年4月15日)仍然愿意将还欠杨B的钱全部如数还给他,杨B在惠龙派出所也表示愿意作出一点让步。但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储A也未退还订金。2010年11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因储A未归还余款,杨B于2011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储A返还30000元订金,梅D返还1500元中介费。

另查明:因退还订金事宜双方产生纠纷,杨B的孙子杨G于2009年5月7日向储A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载明:就购房发生不开心的问题,今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从此各不相干,互不侵犯,如有一方对另一方有不法的行为将全部承担一切后果(不开心的事等)。对该张情况说明,储A认为该份说明可以证明其与杨B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了结,而杨B认为该份说明仅说明其不会通过暴力及非法手段向储A讨要金钱。

庭审中,梅D陈述“H中介”开在北塘区石门路*号,已经开了三年了,但一直未提供该中介的工商资料。原审法院至当地未找到该中介,也未调查到该中介的工商资料。

以上事实,有收款凭证、购房合同、收条、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储A用“吴E、周F”的名义与杨B签订买卖惠麓苑*号*室房屋的合同,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土地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也未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杨B未拿到惠麓苑*号*室房屋,故无须返还,而储A应将收取的80000元订金返还给杨B。双方对于返还订金的数额有争议,储A提供的《情况说明》系杨G在2009年5月7日出具,而储A在2010年4月仍表示愿意返还30000元给杨B,说明杨G出具《情况说明》时,储A尚未将剩余30000元订金退还给杨B,储A称《情况说明》表示其与杨B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了结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储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0年4月15日以后与杨B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退还了30000元订金,故储A仍应将30000元订金返还给杨B。梅D明知上述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仍参与其中,并收取中介费,存在过错,且其未提供“H中介”的工商登记材料,不能证明“H中介”系合法经营企业,故梅D应将收取的中介费1500元返还给杨B。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储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B订金30000元。二、梅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B中介费1500元。三、驳回杨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储A负担275元、由梅D负担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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