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锡民终字第1011号(2)

宣判后,储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明欠款30000元的证据,上诉人已通过中介归还了剩余的20000元,并收回了欠条加以销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B答辩称,欠款确实是30000元,被上诉人没有收到他人归还的钱。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梅D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原审被告吴E、周F未作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杨B为购房向储A支付了80000元订金,后杨B与储A因退还房屋订金问题产生纠纷,惠龙派出所于2010年4月15日调查中,储A承认已退还订金50000元,余款未还,杨B也表示愿意作出一点让步,但是双方未能就余款达成一致协议。故可以认定截止2010年4月15日,储A结欠杨B30000元的事实。二审中,储A陈述称已通过中介归还了剩余的款项,但杨B不予认可,储A亦未能提供还款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储A已归还欠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储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崴 

代理审判员 杜伟建 

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依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