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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1040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锡民终字第1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A,女。

委托代理人江柳、唐丽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B,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C,男。

上诉人朱A因与被上诉人任B、任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广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A又于2011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A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崴 

代理审判员 杜伟建 

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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