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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盱马民初字第0328号
江 苏 省 盱 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盱马民初字第0328号

原告马建芹

委托代理人俞保珍

被告张召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芹与被告张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芹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建芹负担。



审 判 员 金 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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