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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区爱华,女,1960年6月25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所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D474857(4),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炮台山道28号豪廷峰2座17楼B室。
  委托代理人邱全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6号楼A-236。
  法定代表人苏忆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忆芬,女,1971年3月23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433号2905室。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禹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区爱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展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卓公司”)、苏忆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区爱华委托代理人邱全峰、被上诉人展卓公司、苏忆芬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禹声、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区爱华与苏忆芬及案外人徐璐就出资设立展卓公司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由区爱华作为隐名投资人出资50万元设立展卓公司,苏忆芬及徐璐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展卓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展卓公司的盈利和风险全部由区爱华承担;区爱华委托苏忆芬办理公司注册事宜以及负责今后公司的日常管理,苏忆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总经理;区爱华通过苏忆芬、徐璐出任名义股东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股权,苏忆芬、徐璐必须根据区爱华的授权或具体指令行使股东权、公司经营权,苏忆芬、徐璐违反指令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区爱华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年6月11日,展卓公司设立,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载明: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苏忆芬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90%,并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璐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0%。展卓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及辅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专项)、内衣、床上用品、皮革制品、箱包、鞋帽、玩具、工艺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件、通讯器材、建材、摄影器材、电脑及配件批兼零、代购代销、商务信息咨询(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004年7月12日,苏忆芬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为展卓公司申请开设账户时,将一份盖有展卓公司公章的《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银行留底文件交给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该《隐名投资协议》中没有协议所涉主体即区爱华、苏忆芬、徐璐的签字。展卓公司设立后,该公司实际由区爱华经营,公司的所有运营资金均由区爱华投入。
  2006年10月,区爱华、苏忆芬、徐璐就展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27日,苏忆芬与徐璐召开展卓公司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1、同意免除苏忆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职务;2、同意选举区爱华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3、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4、公司于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日,苏忆芬和徐璐签署展卓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苏忆芬变更为区爱华,删去原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苏忆芬”的条款。同时,区爱华作为接收人与苏忆芬、徐璐就展卓公司的证照等文件进行了交接,签署了交接清单,并将上述资料移交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
  2006年11月,苏忆芬因故决定暂时停止办理上述申请变更手续,向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索要展卓公司证照未果后,遂向工商部门挂失并重新补办了展卓公司的证照。2006年12月1日,苏忆芬代表展卓公司向各合作单位出具声明,称展卓公司原证照等作废,已启用新印章,并向工商部门备案,如有人持有原公章或合同等文件与各合作单位联系的,均属于不法行为。
  截止2006年11月30日,展卓公司和苏忆芬确认展卓公司尚有银行存款36,063.98元、租赁办公室的押金16,185元、展卓公司在各店铺保证金140,265.10元、展卓公司已销售服装的货款184,063.55元、展卓公司在各店铺服装总库存为3061件。苏忆芬名下有一辆东风风行汽车(牌照为沪D17027)由展卓公司使用,该车购买牌照费用由苏忆芬支付,购车款由展卓公司支付。
  2006年11月,区爱华使用展卓公司原公章与ColourzoneInvestmentsLtd.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将展卓公司的办公设备作价8,000元、服装33,334件作价166,670元卖给了ColourzoneInvestmentsLtd.。2007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向展卓公司发出了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要求展卓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13,61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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