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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 (2)
  2007年1月13日,上海织袜二厂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展卓公司员工苏忆芬于2006年11月10日提出其已离开了展卓公司,并结清了停车费130元。2007年12月3日,上海织袜二厂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确认展卓公司租赁该厂B213室办公,租期至2007年6月16日到期;2006年12月6日,展卓公司提出退租,并于2006年12月20日搬离,展卓公司保证金7,608元按约作违约金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区爱华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鉴于本案所涉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建立、履行均发生在我国内地,且区爱华、展卓公司、苏忆芬在本案审理中均同意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故本案处理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苏忆芬和展卓公司虽然对区爱华是展卓公司的隐名股东不持异议,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基本与系争的《隐名投资协议》内容一致,但仍认为《隐名投资协议》仅加盖了展卓公司的印章,没有协议所涉主体即区爱华、苏忆芬、徐璐的签字,故该协议对苏忆芬没有约束力。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隐名投资协议》虽然仅加盖了展卓公司的印章,没有协议三方的签字,但该份协议是苏忆芬作为展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展卓公司在银行开户时向银行所递交的文件,故苏忆芬对该协议中约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权利义务是认可的。况且,该协议得到了区爱华及展卓公司另一名义股东徐璐的认可,均认为《隐名投资协议》是区爱华、苏忆芬、徐璐设立展卓公司时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隐名投资协议》是区爱华、苏忆芬、徐璐为设立展卓公司进行协商后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同时,该协议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区爱华系展卓公司的唯一隐名股东,是展卓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其通过苏忆芬、徐璐两个显名股东实际控制展卓公司。本案所涉纠纷,系区爱华因苏忆芬未按约履行《隐名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显名股东义务,且未履行展卓公司2006年10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而要求苏忆芬及展卓公司向区爱华返还截止2006年11月30日止的展卓公司资产。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即使苏忆芬存在违反《隐名投资协议》的行为,区爱华作为展卓公司的隐名股东在展卓公司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请求苏忆芬及展卓公司返还公司财产。如区爱华在展卓公司进行清算后,认为展卓公司2006年11月30日后的支出及损失系苏忆芬违约所造成的,可另案追究苏忆芬的责任。同理,苏忆芬和展卓公司也无权要求区爱华承担展卓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的支出费用。因此,区爱华提出的本诉诉讼请求及展卓公司、苏忆芬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区爱华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上海展卓实业有限公司、苏忆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区爱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86.10元,由上海展卓实业有限公司、苏忆芬共同负担。
  上诉人区爱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区爱华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隐名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判决。由于苏忆芬未履行前述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擅自侵占公司资产,应当向区爱华返还侵占的公司财产,至于展卓公司是否清算与此无关。一审法院以展卓公司未经清算为由驳回区爱华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在2007年4月26日受理本案,直至四年后才作出判决。期间上诉人多次询问办案进度,得到的回答需等待新的规定等,最后驳回的理由是没有清算,并非新规定。综上,区爱华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展卓公司、苏忆芬辩称:原审判决并未解决各方之间的实际纠纷,可能会产生新的争议,但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区爱华确系展卓公司的隐名股东,但隐名投资协议违反签订当时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苏忆芬未侵吞展卓公司的资产,只是对公司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不应承担返还之责。区爱华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在事实查明和认定上存在的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区爱华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请求对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2007)二十一税字第001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项下的展卓公司应缴税款情况进行调查。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经核查后回复本院:因展卓公司长期进行零申报,税务机关曾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了解到因股东内部发生纠纷,库存的服装被某股东转移并销售。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同时督促企业尽快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信息及纳税财务人员提供的存货数据,估算该笔存货账面价值并核定展卓公司应补缴税款213,614.23元。该局于2007年9月11日开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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