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 (3)
富雷雅公司辩称,航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系争货物,故请求维持原一、二审判决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
新华威公司未发表意见。
再审中,航天公司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2005年第69批交易证据材料,包括:1、上海荣静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静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航天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5年6月1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航天公司付款凭证;3、荣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航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雷雅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5年6月1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富雷雅公司付款凭证;6、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组、2005年第110批交易证据材料,包括:1、华夏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航天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5年9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航天公司付款凭证;3、华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航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雷雅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5年9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富雷雅公司付款凭证;6、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组、2007年第42批交易证据材料,1、荣静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航天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1月2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航天公司付款凭证;3、荣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航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雷雅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1月2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富雷雅公司付款凭证;6、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组、2007年第100批交易证据材料,1、新华威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航天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航天公司付款凭证;3、新华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航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雷雅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富雷雅公司付款凭证;6、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组、2007年第85批交易证据材料,1、上海静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扬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航天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5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航天公司付款凭证;3、静扬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航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雷雅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07年5月2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5、富雷雅公司付款凭证;6、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五组证据证明航天公司与富雷雅公司在与本案类似的交易中均采用了拟制交付的交易方式,并没有采用现实交付的交易方式,都是航天公司与卖方签订合同后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航天公司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与富雷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同批次货物加价销售给富雷雅公司,然后富雷雅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航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航天公司与富雷雅公司历来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也是采用拟制交付的方式,上述交易均未涉讼。
第六组、航天公司与新华威公司于2008年5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本票申请书、新华威公司开具给航天公司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航天公司与新华威公司的交易真实存在的。
富雷雅公司质证认为,对航天公司与其卖方的交易过程不清楚,也未听说过案外人。根据富雷雅公司与航天公司付款及开票情况可以看出,是先付款后开发票的。航天公司所要证明的拟制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能从第一至第五组证据中得到反映。鉴于华夏公司、新华威公司与航天公司之间的关系,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航天公司在一审时称系争货物来源于华夏公司,这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矛盾,即使第六组证据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航天公司收到过系争货物以及向富雷雅公司交付过系争货物的事实。富雷雅公司在未收到其交易买方货款的合理期限内要求航天公司交付货物,但航天公司从未向其交易卖方主张货物所有权,时至今日系争货物去向不明,因此,航天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
富雷雅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2007-2008年富雷雅公司与航天公司九笔买卖凭据(其中六笔交易的合同编号为2008-航-47、2008-航-22、2007-航-150、2007-航-106、2007-航-101、2007-航-100,另外三笔交易未提供合同),以及富雷雅公司收到买方货款的相关凭证以及开具的发票,以证明富雷雅公司与航天公司以往交易过程都是先签订合同,后付款,再开具发票,富雷雅公司的卖方是航天公司,买方是案外人航天实业公司,直至2008年3月21日后,买方变更为华夏公司,因富雷雅公司收到了该笔交易的货款,所以富雷雅公司按朱如心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华夏公司。2、华夏公司债权人申请债权核定表一份,以证明航天公司系华夏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航天公司未在原审时提供过其向华夏公司支付本案所涉交易货款及华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3、华夏公司所有生产线、厂房、仓库及进出大门被查封的照片一组,以证明华夏公司于2008年4月基本停产停工,同年5月生产线被查封,而本案所涉交易发生在2008年5月3日,因此,对本案所涉交易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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