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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1号 (2)
  林×、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林×、林××已提供其父亲林荣杰通过林×账户汇给张××500,000元往来款的汇款凭证,张××认为此系林×、林××父母归还其的借款,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其理应返还该款。林×、林××系在2006年发现父母遗留的该份汇款凭证,并于同年就该款项起诉主张相应权利,故本案未过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请。张××辩称:此500,000元系林×、林××父母生前向张××借款后的还款,因林×不学好,故林×、林××的父母与张××商量由张××借款给林×父母,然后告诉林×家里没钱。本案无论是从汇款的时间还是林×、林××父母去世后起算,都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根据林×、林××诉请的理由,其系基于继承人身份要求张××归还其父母生前汇给其的款项,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而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林××提供了其父亲林荣杰通过林×账户汇款给张××500,000元的凭证,已完成其父母向张××交付系争款项的举证责任,反观张××的辩称,暂且不论张××在不同案件中陈述的借款起因前后不一,虽然其主张系争款项为林×、林××父母归还的借款,但对于其所称的林×、林××父母向其借款1,100,000元一节,张××陈述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及交付款项的证据,此显然有违常理。现林×、林××作为林荣杰、岑淑华的继承人,就其父母生前支付给张××的这笔款项主张返还,并无不当。
  对林×、林××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林荣杰汇款的时间是在2001年8月15日,但办理该款项事宜的并非是林×、林××。林荣杰、岑淑华在2003年1月23日意外死亡,林×、林××称其在2006年6月装修房屋时才发现系争汇款凭证,此说法具有合理性。林×、林××在发现系争汇款凭证后于同年即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林×、林××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林×、林××就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存在一事多诉的问题。林×于2006年12月向深圳法院就系争500,000元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林×系以其本人作为出借人向张××主张归还系争款项,由于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张××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被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诉请。林×于2008年7月向松江法院就系争500,000元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该案林×亦以其本人作为款项的直接权利人向张××主张还款,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张××取得系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终审判决驳回林×的诉请。虽然上述两案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相同,但上述两案林×均以其本人作为系争款项的直接权利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林×、林××系作为林荣杰、岑淑华的继承人对属于林荣杰、岑淑华生前所有的款项主张权利,故与前两案的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而张××抗辩此款项系林×、林××父母归还其的借款,亦印证了林×、林××作为继承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的合理性。由此本案不存在一事多诉的情形。
  至于林×、林××主张系争款项的利息问题,应以林×、林××以合适的诉讼主体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即2009年8月11日作为利息起算的时间,利息标准则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据此,该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二、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林×、林××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305元,共计人民币27,045元,由张××负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林×、林××享有的合法请求权应为债权请求权,原二审判决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定性为“返还原物”之诉,缺乏法律依据;林×、林××应对其主张的侵权请求权承担证明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也不能说明汇款性质。故原审判决有误。
  本院再审过程中,张××除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外,另称,林×、林××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案系一事多诉,故应驳回林×、林××的诉讼请求。林×、林××辩称,原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对案由产生了质疑,认为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林×账户打入张××账户的钱款应当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应当是返还原物,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变更案由;被申诉人的父母与张××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故张××占有50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深圳市丰利实业有限公司系由岑淑华和深圳丰利针织厂发起设立,张××系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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