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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7号 (3)
  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代理审判员 阴家华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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