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2)
1996年5月后至1998年5月,仙光实业公司先后向四川四建公司提交了自1996年5月至1998年1月的每月《安装工程月结算表》以及《1996年5、6月增补安装工程月结算表》共计22份结算表。其中1997年2月及3月结算表中的款项(金额为371,349.66元)双方已经进行过结算。仙光实业公司在其编制的1998年1月的《安装工程月结算表》的“编制说明”处载明:“依据一、二条和相关明细页表所述,你方如有异议,须按《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在收表次日起三日内提出并抄送有关异议依据,反之8日内批复,否则视(示)为你方默认,该月结算表届时将产生法律效力,你方将共欠我公司该工程全部结算欠款7,800,835.87元,并须按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在此表生效次日起10内支付清全部款额,否则将按结欠款余额追收你方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安装工程月结算表》及《工作联系备忘录》四川四建公司均签字、盖章。
1999年1月11日,仙光实业公司及四川四建公司签订《协议》称,仙光实业公司在四川四建公司处分包和清包了三个安装工程,为解决仙光实业公司资金困难,达成如下协议:四川四建公司借给仙光实业公司三张远期支票(支票号码分别为:BZ255298、BZ255299、BZ255300),金额总计为10万元,双方账务清算完毕后,如仙光实业公司确是超收四川四建公司工程款,则在账务清算完毕之日后十天之内,仙光实业公司必须归还四川四建公司超收工程款,否则仙光实业公司赔偿四川四建公司30万元,双方在支付结算没有完毕时,四川四建公司不再向仙光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1999年1月27日双方在《收据(备忘录)》确认,财务清算完毕,四川四建公司尚欠仙光实业公司该工程结算余款7,750,835.87元,四川四建公司承诺及时付清。
2001年1月9日,仙光实业公司向四川四建公司发出了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15日的《催款函》,指出四川四建公司应将支付给仙光实业公司的梧桐花园安装工程清包工结算款中的三份废旧支票(号码分别为:BZ255298、BZ255299、BZ255300)所对应的10万元,重新开具出合法有效的支票通过信件交付仙光实业公司,同时需将梧桐花园的安装工程已结算的清包工工程款的结欠余额全部支付给仙光实业公司。四川四建公司其后收到了该份《催款函》。
2003年11月23日,仙光实业公司向四川四建公司发出了编号为20031102号的《梧桐花园工程劳务合同催款函(三)》,表示四川四建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交仙光实业公司的三张支票(号码分别为:BZ255298、BZ255299、BZ255300),因四川四建公司使用版式已作废的支票,未能兑现,为此再次要求四川四建公司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支票。同时四川四建公司须按仙光实业公司此前每月(期)报送的《梧桐花园安装工程完成量报表》的款项、款额中的未付款余款全部即时结算。
2003年12月2日,四川四建公司针对仙光实业公司的20031102号催款函,回函称,仙光实业公司每月报送的《梧桐花园安装工程完成量报表》,四川四建公司从来没有认可为工程量决算报表。仙光实业公司其后收到该份回函。
2007年11月仙光实业公司以四川四建公司无故拖欠劳务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川四建公司1、支付拖欠的20份工程结算表欠款合计7,750,835.87元(其中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400多万元的违约金);2、赔偿利息损失8,799,018.21元,自199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07年10月14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1998年3月1日到1998年8月31日,以7,750,835.87元-1,490,944.85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每天计算利息;1998年9月1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750,835.87元为本金,按照万分之四每天计算利息)。四川四建公司认为涉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其已经超付工程款,不同意仙光实业公司的诉请。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四川四建公司对涉案的安装工程款项申请司法审价。经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价单位)对仙光实业公司诉请的工作范围进行审价,并根据仙光实业公司、四川四建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了造价。根据仙光实业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有原件)、月结算表(未提供1997年2、3月份的结算表)及工作联系备忘录(结算表及备忘录四川四建公司均予以签字盖章),审核结果为:无争议的金额(依据每月签订的工作量)为1,949,586元,争议的金额为6,912,372.10元(审价单位在审价报告中将争议费用列为30项),争议金额中的违约金4,741,578元。上述6,912,372.10元争议金额除违约金以外的费用主要有交通费、房租费、误工费、劳保用品费用、赔偿损失费、开办费、返工费等诸多项目,数额为2,170,794.10元。根据四川四建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没有原件)及施工蓝图,审核结果为:无争议的金额为1,911,826元,争议金额为246,696元。审价单位对上述结论及其程序问题作出说明,争议的6,912,372.10元及246,696元能否作为工程款项应由法院依法认定。仙光实业公司所称漏算及少算的费用经核实均不存在。对于四川四建公司所称应由两人进行审价问题,认为涉案工程的审价属于造价咨询,不属于司法鉴定,只要主审人员有资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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