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3)
原审诉讼过程中,根据四川四建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编号为NO.0027095的《收据》印文真伪、朱墨时序及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该《收据》上落款处印文“川四建上海公司安装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与送检三份《收据》上的样本印文“川四建上海公司安装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的《收据》上落款两枚印文“川四建上海公司安装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四川省德阳市仙光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均应形成在其上蓝色复写字迹之后;3、由于检材自身条件所限,不能用现有的理化方法直接鉴定送检的《收据》上落款处两枚印文“川四建上海公司安装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四川省德阳市仙光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内容字迹及签名字迹“毛忠诚”的形成时间;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收据》上内容字迹“梧桐花园结算款96年7月4,000元……交款人承诺即时付清。”与日期字迹“99127”、人民币(大写)字迹“肆仟捌佰捌拾陆元壹角叁分”、金额字迹“¥4,886.13”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且前者应形成在后者之后(鉴定单位对前述文字内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书写时间有先后顺序是采用三种方法进行综合判断的:文件仪的荧光照射法、色差识别法及根据书写的形体、潦草程度的差别判断)。
原审法院另查明,按仙光实业公司主张的审价方式所得出的双方有争议的金额6,912,372.10元中,除违约金以外的费用为2,170,794.10元,其中第10项“人工降效1/4”(工作联系备忘录970101涉及:“……由于你方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施工现场所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已给我方职工造成了较大部分的工作不稳定,责任意识下降,虽然我方已对此加强了现场组织和管理力量,但工效发挥明显下降了四分之一,……”)费用为86,619元,第16项中的“自动消防工程增加收取费用”(工作联系备忘录970503第三条涉及:“对于你方委托我方施工的自动消防工程,除按原协议取费规定记取外,由于要求较高和施工材料及条件等原因,另外增加收取该项工程1.5倍的各项费用。”)为4,906.50元,第24项“大面积返工”(工作联系备忘录970901第二条第一款涉及:“因土建方主体数拾处大面积返工,特别是共用部位,造成我方电管、电线、生活水支管损坏,增加用工,用费玖万余元正,须赔偿我方,……”)费用为90,000元,上述第10、16、24项费用仙光实业公司未计算进提交给四川四建公司的月结算表中,剩余27项争议费用在仙光实业公司提交给四川四建公司的月结算表中均有反映。
在原审诉讼中,对于四川四建公司的已付款,双方确认无争议的为1,512,374.4元,其中包括双方已经结算完毕的371,349.66元,该款仙光实业公司确认不在涉讼的20份结算表所对应的工程款中,故无争议的已付款为1,141,024.74元。争议的已收款14万元,其中10万元为远期支票。仙光实业公司称由于银行支票改版,未能承兑,支票仍在其手中。四川四建公司则认为虽然支票现仍在仙光实业公司手中,但其已经以支票方式支付了该10万元。争议的已收款14万元中,另其中4万元,仙光实业公司认为该4万元已经包括在前述的1,141,024.74元中,对应的收据号为0355937,收据开出时间是1997年9月12日,与支票出票时间吻合,写明支付的是1997年7月的费用。四川四建公司认为应计算进已付款中。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是因工程款的结算产生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集中在协议书的文本、协议书的效力、结算的方式、违约金等问题上,并逐一认定如下:
关于双方签署的《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应以哪一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涉案的《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各持一份原件,现四川四建公司提供的《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为复印件,其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持有的《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的原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法庭有关“如果鉴定(指对仙光实业公司提供的《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原件)的话,李忠立是否可以根据法庭的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到庭”的询问,四川四建公司表示,“这点我们很难保证。我们要求鉴定的是形成时间,是不需要李忠立到庭的。不需要对是否是李忠立所写、李忠立加盖的手印予以鉴定,只需要鉴定签名和手印的形成时间”。故在四川四建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其要求以其提供的文本作为认定涉案《安装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书》内容的依据,并否定仙光实业公司提供的有原件的文本,依据明显不足。故仙光实业公司、四川四建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所签的合同文本应以仙光实业公司提供的为准,对四川四建公司方李忠立添加的部分确认为四川四建公司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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