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成隆,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周庆,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成隆,上诉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0日,经纬公司(发包人)与中成公司(承包人)签订《经纬城市绿洲阳光水岸家园C区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纬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经纬城市绿洲阳光水岸家园C区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中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二次装修及室外总体。具体房号为:1#-5#房、7#房、9#房、11#房、13#房、16-19#房、幼儿园。开工期暂定2003年12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经纬公司开工通知单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04年11月5日,合同总工期总日历天数340天,其中土建工程300天,桩基工程4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并获得“宝山杯”。合同价款暂定为66,443,794元(人民币,下同)。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中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际表数自行支付水、电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按定额含量结算。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的相关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但承包人违约在先情形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可顺延支付工程款、工期不得顺延,工期顺延应具有发包人现场签证并加盖签证章后生效。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的相关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上海市土建、安装“93定额”及相应文件、规定,按实结算。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系:以施工期间发包人认可的现场签证为准,发包人收到签证单后,14天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如未确认或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开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沪财基(2000)36号》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如延期支付工程款未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滞纳金;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滞纳金。承包人如延期竣工,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二处罚。如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赔偿金,同时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承包方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保修,遵守国家有关质量保修的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04年5月10日,经纬公司(甲方)、中成公司(乙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工程工期中相约定,工程土建、安装工期自打桩结束挖土开始计算,并以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出具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不包括室外总体),并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甲方收到竣工报告之日起的14日内对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组织验收并进行审核或提出异议;若14日内由于甲方原因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异议的,则视同甲方认可;如果验收通过,以甲方发出的书面确认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未通过验收,则以实际验收通过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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