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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9号 (3)
  (一)中成公司对于审价报告的异议
  关于《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成型钢筋、商品砼让利费用问题。中成公司认为,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中成公司供料商品砼让利15元/立方米,成型钢筋让利50元/吨,但商品砼、成型钢筋系工程主要材料,其单价取定办法涉及工程造价,且金额巨大,属合同实质性内容。双方关于成型钢筋、商品砼让利的约定严重背离工程中标合同单价,该约定显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严禁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属无效。当事人双方应依据备案合同的约定对成型钢筋、商品砼的价格予以结算,故工程造价不应扣除让利费用。上咨公司认为,当事人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中对成型钢筋、商品砼价格作了让利约定,现无新的依据否认该让利条款,故工程造价中扣除应让利费用。
  (二)经纬公司对于审价报告的异议
  1、关于工程主材价格取定时间的认定问题。经纬公司认为,工程工期起算以开工令为准,开工时间即为材料单价取定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工程工期,故工程的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工期内上海市定额总站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所公布的材料指导价的平均价计算。上咨公司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了工程工期,但每个独立单位项目开、竣工时间有可能不一致,若最早开工与最迟开工的独立单位项目均以同一开、竣工时间作为取定主材价格的时间,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公平。所以本报告的主材价格取定时间按各单位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加以考虑造价信息滞后的因素来确定。
  2、关于井架进出场费用。经纬公司认为,在定额解答说明中,已明确一、二类机械是多种机械的总称,进出场费用是一项综合性费用,不能随意调整。井架本身没有进出场费,井架的进出场费用套用定额错误,故不同意增加井架进出场费用。上咨公司认为,井架进出场费与施工期间临时需要增加施工机械必须办理签证不一样,“施工组织设计”是开工前已得到业主同意的文件,如不同意其中部分条款需有书面文件,故应当增加该井架出场费用。
  3、关于钢筋费用的问题。经纬公司认为,八字钢筋未施工,相应的费用应扣除;对钢筋延伸率的计算不合理;按常规一般基础深度只有2米不需要增加接头,同时规范也未明确要求一定要增加接头,工程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应该增加接头,相应费用也应扣除;双方约定钢材按9米定尺,本工程使用钢材搭节一律按绑扎计算,但实际搭节未绑扎而是焊接,故搭节绑扎费用应扣除。上咨公司认为,若要扣除八字钢筋施工费用,需先确定八字钢筋是否施工。上咨公司与中成公司、经纬公司三方于2009年3月16日到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对钢丝网、保温砂浆、电线管叠加网片、洞口八字钢筋项目进行现场开凿,因未取得对经纬公司有利的证据,经纬公司表示不再对原定电线管叠加网片、洞口八字钢筋等进行现场开凿,作弃权处理。关于钢筋延伸率,经纬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下料用的,不是计算造价用的。经纬公司称“按常规一般基础深度只有2米不需要增加接头”的提法缺乏依据。用绑扎计算不用焊接计算符合降低成本的要求,同时也符合规定。总之,上咨公司认为工程造价需扣除相应的钢筋费用缺乏依据。
  4、关于土方工程费用的问题。经纬公司认为,中成公司只有1,000立方外运土方工程量的签证单,故只能计1,000立方的土方外运费用;短驳费用没有签发过签证,且根据约定,此类费用均已在开办费用中列支,经纬公司不应再承担该费用。上咨公司认为,土方工程费用系依据各种工程资料(竣工图纸、原始地坪标高资料等),参考咨询中心报告,并经上咨公司、中成公司、经纬公司三方计算得出。关于现场的二次驳运是指由于各施工场地小等情况而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时由于施工场地小而发生二次驳运大部分都是施工方一方的行为,但土方短驳与经纬公司所称的二次驳运不是同一概念,土方短驳大部分是业主要求的行为。土方不外运,短驳堆放现场是为节约开支,土方外运要土方外运费,待室内回填土时,再购买土方运回。土方短驳费也不包含在开办费中。
  5、关于对未经经纬公司签字、盖章认可的签证单的认定问题。经纬公司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未签字的签证单存在分歧,上咨公司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不具有审判权,不能对该部分签证单直接认定。该部分签证单缺乏形式要件,经纬公司不予认可,相应费用不能增加。上咨公司认为,该部分签证属已发生并具体已实施的项目,并根据《补充协议书》第七款第17条关于现场签证的约定,经纬公司收到签证单后,14日内如未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故该部分签证费用应当计入总造价中。
  6、扣减甲供材料款问题。经纬公司认为,“93定额”未规定中成公司可以向经纬公司收取偷工减料的材料费,而砖的损耗为2%,实际多余的却大于该值,这种情况不正常。上咨公司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甲供材料数量已签字确认,并且“93定额”对甲供材料款扣回(扣减)有明确规定。上咨公司是依据当事人双方已签字确认的甲供材料数量,按“93定额”规定扣减该甲供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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