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9号 (5)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纬公司、中成公司签订的《经纬城市绿洲阳光水岸家园C区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一方应按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关于本诉。虽然经纬公司依据约定委托咨询中心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但直至中成公司提起诉讼,咨询中心仍未能出具审价报告,且中成公司对咨询中心最终出具的审价报告未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依据由法院委托的上咨公司就系争工程出具的审价报告来判定经纬公司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经纬公司、中成公司就审价报告提出的部分异议均缺乏事实依据或与“93定额”相关文件精神相悖,原审法院均不予采信。经上咨公司审价,系争工程造价为95,564,214元,该造价包含厨卫楼梯等外墙内侧保温砂浆费用527,893元及幼儿园外墙内侧保温砂浆费用74,596元。现中成公司同意在上咨公司审定的造价中扣除幼儿园外墙内侧保温砂浆费用,同时因检测厨卫楼梯等外墙内侧无保温砂浆,中成公司也同意扣减该部分费用。所以扣减上述保温砂浆费用后,系争工程造价最终认定为94,961,725元。鉴于经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6,306,550元,故还应向中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55,175元。经纬公司未按约支付中成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按约还应向中成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经纬公司收到中成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纬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中成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纬公司支付至双方书面确认造价的70%,审价工作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经纬公司支付至审定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7日内经纬公司支付2.5%,满二年后7日内付清;经纬公司如延期支付工程款未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二向中成公司支付滞纳金;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三个月的,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向中成公司支付滞纳金。因经纬公司于2006年3月8日收到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但经纬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审价报告,故中成公司要求经纬公司从2006年7月6日起计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可予支持。另外,鉴于经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住宅楼的厨卫楼梯等外墙内侧及幼儿园外墙内侧未做保温砂浆,中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经检测住宅楼的厨卫楼梯等外墙内侧确实无保温砂浆,该检测结果与中成公司所述不符。虽然该检测因中成公司不实抗辩而起,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但经纬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达1,800余万元,而所涉保温砂浆的造价仅为60万元左右,经纬公司关于保温砂浆的抗辩理由虽成立,然而该部分造价占其应付工程款的比重小,经纬公司不能据此拒付其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故仍应支付检测期间的未付工程款的滞纳金。现中成公司起诉要求经纬公司支付检测期间(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5月26日)滞纳金的一半,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二、关于反诉。系争工程包括了13栋住宅楼和1栋幼儿园,据当事人双方均盖章的《开工报告》记载,工程最早于2004年5月17日开工。对于工程竣工日期,双方各执一词,中成公司认为据双方均盖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记载,13栋住宅楼的竣工日期均为2005年5月30日,幼儿园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0日。经纬公司认为竣工日期应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准,即2005年12月23日。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备案日并不等同与工程竣工日。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经当事人双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所记载的竣工日期可以认定为工程竣工日。对于13栋住宅楼的竣工日期,记录表中明确均记载为2005年5月30日,幼儿园的竣工日期,记录表记载不详,中成公司自认为2005年10月20日,并提供幼儿园工程验收材料于2010年10月20日签收记录为证,而经纬公司对此不置可否,坚持以备案日为竣工日,故认定系争工程的施工期为2004年5月17日至2005年10月20日,历时521天。依据合同约定系争工程的工期为300天,工程施工期已超过约定工期,但当事人双方于2004年5月17日出具开工报告时,工程施工手续、条件尚不完备,经纬公司直至2004年8月16日办妥工程中标通知书,2004年8月18日才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2004年9月6日支付首笔工程款,幼儿园工程直至2004年12月18日才出具开工报告,施工期间还因停电而停工两天,因此工期延长不可完全归责于中成公司,延期责任应由当事人双方分担。另外,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单体工程分别出具开工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从记录的时间来看并综合上述情况绝大部分单体工程的工期延期不可归责于中成公司,仅有部分工程的工期延期中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中成公司还主张约定的工期延期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中成公司应当支付经纬公司工期延期违约金,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中成公司还认为工程竣工后经纬公司从未要求中成公司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直至双方发生诉讼,经纬公司才反诉要求中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决算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经纬公司该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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