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00119号(2)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持刀捅刺被害人吕勇要害部位,造成吕勇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吕*、冯*、吕*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琦婷
审 判 员 卜继忠
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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